2012年12月19日 星期三

阿明的行為並無對錯

[Warrant]根據過去的例子看來,法官大多判定案讚者純粹是關心發動態的人而無毀謗謾罵的意味。因此認為認為阿明關注他人動態的行為並無對錯之分。

臉書按讚被炒魷魚


在臉書按讚要小心,一旦因此被炒魷魚,恐怕就虧大了。一起司法案件近日在美國引發討論,有六名警職員在警長競選連任時,到另一位候選人的臉書按讚;連任成功的警長事後將六人開除,六人憤而控告警長違反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,但法官判決,按讚不受憲法保障,引發爭議。

這起官司引發關注,在於地方法院法官傑克森判決認為,在臉書按讚,不符以往美國憲法賦予保障的實質意見陳述。他在判決書中指出,在臉書貼文或評論可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,按讚屬於不充分的言論(insufficient speech),無法受到憲法保障。

但原告對地院法官的判決不滿,已上訴到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,未來上訴法院的判決結果為何,備受矚目。

這起「布蘭德對羅勃茲」官司源於二○○九年的警長選舉。判決書指出,美國維吉尼亞州漢普頓市警長在當年十一月改選,警長羅勃茲爭取連任,但布蘭德等人在競 選期間卻跑到另一位參選人亞當斯的臉書按讚。羅勃茲發現後大怒,立刻召開內部會議,表示自己想當多久就當多久;還對副警長卡特說,「選後你就給我滾蛋。」

羅勃茲當選後,立刻請六位原告和六位雇員捲鋪蓋走路,原因包括預算緊縮、工作績效欠佳及「行為舉止破壞辦公室和諧與效率」等。但布蘭德等人認為羅勃茲秋後算帳,一狀告上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,控告羅勃茲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。

不過,地方法院在今年四月的判決卻引發爭議,承審法官傑克森判決原告敗訴。

傑克森在判決書中以其他和臉書貼文有關的訴訟案為例,認為布蘭德等人並未具體陳述個人意見,只在臉書網頁按讚不足以受到憲法保障;在缺乏事證的情況下,讓 法院去推測原告的特定意見陳述並不適當,在臉書貼文可視為關切公共事務,但法院不認同布蘭德等言論足以獲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。

【新聞】臉書按讚挺「妨害名譽」吃官司


以潮牌商店「夠壞堂」崛起的負責人胡晶南,三年前曾辦過一份雜誌,他不滿離職員工,在臉書抱怨薪水拖欠,控告妨害名譽,甚至連只按讚、沒回應任何意見的網友,也吃上官司。
就是臉書上這篇抱怨拿不到薪水的文章,引發連鎖官司,劉先生同情前同事「愛密麗」的處境,跟著批評幾句,就遭到檢方傳喚,從上網回應到收傳票,隔了一年才被前老闆追究,劉先生很驚訝,為何沒指名道姓,還會吃上官司,但他更驚訝,文章被分享轉載後,網友光按個讚,也得跑法院。
劉先生待過的這家流行雜誌社,從2008年11月,出刊到2010年5月,老闆胡晶南,從高雄新堀江商圈崛起,開了好幾家潮牌商店,卻在雜誌經營不善倒閉後,對離職員工提告,胡晶南沒接手機,不知他的回應,這個案件還在檢方偵辦階段,起訴與否還很難說,但光在臉書按讚,也得去法院報到開庭,已經對當事人生活造成不少困擾。

臉書按讚也被告? 潮店老闆欺人太甚!

專賣各大潮牌的知名潮店「夠壞堂」前老闆胡晶南,去年因詐欺案造成店面經營不善頂讓與關閉,疑似掏空積欠員工的薪水,前員工劉先生於臉書抱怨卻被胡男告妨害名譽,而被一位許小姐看到只是按個「讚」,居然也被胡男一併提告。



全案發生於去年8月3日,夠壞堂前員工在臉書po文:「該死的!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,就我沒有?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?當白癡在耍喔?」另外一位在所屬雜誌工作也被欠薪的劉先生留言:「哇靠,夜壺真的有夠臭,下地獄去吧!」

↓圖:胡晶南創立潮店「夠壞堂」去年涉嫌銀行詐欺。(圖/翻攝自網路)


事隔一年,家住北部的劉先生竟收到高雄地檢署傳票,上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視訊出庭,才知道前老闆胡晶南(42歲)針對此留言告他妨害名譽。另名許小姐僅因在另篇抱怨的臉書網誌中按讚,也一併被告。 

劉先生表示:「PO文者為前同事,大家做白工難免會不滿發洩情緒,我是呼應我們的不愉快經驗,當老闆的告小員工,連按『讚』的無辜路人甲也不放過,不是很過分嗎?」

許小姐則說,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十分驚恐,她不認識胡晶南,僅輾轉看到朋友朋友轉載臉書網誌之後,隨意按個「讚」沒留言,「這樣也被告的話,以後誰敢玩臉書?真的很倒楣!」

↓圖:許小姐直呼:「只按讚就被告,以後誰還敢玩臉書?」。(圖/翻攝自網路)


據悉胡晶南創立「夠壞堂」、「金玉滿堂公司」、「英屬馬汀公司」等,曾代理歐洲知名潮鞋「Dr. Martens(馬汀大夫)」、「trippen」和潮T,自去年4月胡男利用家人信用卡「假消費、真刷卡」,藉此向銀行擴張信貸額度達4億元,該案仍在雄檢偵查,而胡男也因為發不出薪資把公司轉手他人,媒體多次撥手機皆無人接聽。 


來源: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11/10/24/11490-2751613.htm

按讚的理由

http://f12.wretch.yimg.com/markleeblog/3/1321501408.jpg?qrLMp6lDdxNV.KwJyTtTOwgqFNwvYqjYoxast1KSMlqWFNsfphVq0YS0KVQ-

人類的溝通工具大約從書信、電報、電話、叩機、手機、及時通訊軟體…一直演變到現在使用Facebook,而這個由馬克·祖克柏(Mark Elliot Zuckerberg)創辦的社交平台,已經是現代人與外界接觸的重要方式之一,想必大家都置身其中無法自拔。

今天我來針對臉書中一個有趣的功能:讚(like)來分析一下,讓各位知道大家會在臉書上按讚的理由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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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f12.wretch.yimg.com/markleeblog/3/1321501403.jpg?aWn7JkBDdxMnGun96ZhGGldoVLFMgWaV8rxeXbeZO.PaVAAwTHDnb3KVp1c-



http://f12.wretch.yimg.com/markleeblog/3/1321501404.jpg?HXNvWdhDdxOQZKKU7YKzWb7qMeJa1rxv4zuOlP9XlLJmdJ5qpAJZfYUJ3fc-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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掰了胃:網路上充滿了陷阱,請大家還是要多注意。
http://f12.wretch.yimg.com/markleeblog/3/1321501415.jpg?S5LS8fdDdxPD2l02iffgUAaeoxZ7oHWzmzJxDVpBlYr84q2JDQJ9OSlvQ6o-
來源:http://www.wretch.cc/blog/markleeblog/24428117

言論自由?按讚被炒魷魚 6人告上法院敗訴

在臉書上按讚要小心,免得挨告又丟工作。美國有6名員警,在警長競選連任時,跑到另一個候選人的臉書按讚,事後竟遭連任成功的警長開除。6人不滿控告警長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,但承審法官認為,按讚不受憲法保障,判6人敗訴,引起熱烈討論。台灣過去也有在臉書按讚挨告的案例,不過最後都沒有起訴。

◄網路上按讚前先想一想,免得莫名奇妙捲入官司。(圖/翻攝自臉書)
判決書指出,美國維吉尼亞州漢普頓市在2009年11月進行警長改選,警長羅柏茲爭取連任時發現,手下6人在競選期間跑到另一位參選人亞當斯的臉書按讚。羅柏茲發現後大怒,立刻召開內部會議,對屬下嗆自己想當多久就當多久,並威脅副警長卡特說:「選後你就給我滾蛋。」
果然在羅柏茲當選後,立刻以「行為舉止破壞辦公室和諧與效率」等理由請6位原告捲鋪蓋走路。被解僱員工認為自己被秋後算帳,越想越火,一狀告上地方法院,控告羅柏茲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。
但承審法官認為,在臉書貼文或評論雖可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,不過6名員警並未具體陳述個人意見,按讚屬於「不充分的言論」,無法受到憲法保障。
此判決結果出爐後,引發外界高度關注,有美國學者擔心,若此判決成立,未來老闆將能輕易箝制員工在臉書、推特等社群網路的言論,就連個人部落格和其他網站也會受波及。對此,臉書上周也以公司名義發表聲明,主張臉書使用者按讚,應該受到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。
去年高雄市有家服飾店員工在臉書上撰文抱怨老闆,朋友看到此文後順手按了個讚,居然被老闆告加重誹謗。另外也有網友在臉書批評老闆不給員工放假,十多名網友按讚,老闆看到後對員工及網友一併提告。不過最後在檢方調查後,認為按讚只是順手動作,無誹謗之意,最後都以不起訴處分。

藝人按「讚」 乃哥︰願台灣就此安靜

http://showbiz.chinatimes.com/2009Cti/Channel/Showbiz/showbiz-news-cnt/0,5020,110511+112012101700079,00.html
黎智英在員工面前裝深情,不是每個人都買帳。對壹傳媒易手,新買家是辜家,演藝圈大哥大徐乃麟,感觸地說,「希望台灣能就此安靜。」而女兒大小S屢遭壹傳媒欺凌,徐媽媽特別有感觸,說了一聲「讚!」
 壹傳媒熱愛拿小S開刀,不是新聞。她二○○一年遭《壹週刊》以「露天搖頭性愛派對」為標大幅報導,她告上法院,最後民事和解,刑事部分該雜誌總編輯裴偉遭判刑確定。二○一○年小S又遭《蘋果日報》報導遭丈夫許雅鈞家暴,最後該報賠錢、登報道歉。徐媽媽得知後,透過簡訊表態:「讚,給中信!」頗有大快人心之慰。

 演藝圈大哥大徐乃麟也說:「將來的狗仔文化應該就此銷聲匿跡,我想新公司應該是不會做『狗仔』的風格。」他強調,「反正黎智英不是台灣人,把台灣弄爛了也沒關係,撈到錢就好。希望台灣能就此安靜。」

可否告FB按讚的人

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512061708710

FB罵人瘋子

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510051805041

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

按讚挨告 多數不起訴



臉書按「讚」不代表真的覺得讚,但讚者無心、看者有意,國內不乏按讚挨告的實例;法界多數傾向按讚只是臉書使用者的習慣,如同「閱」,不代表真的認同,多數不起訴。


高市去年有家服飾店員工在臉書上吐苦水,抱怨老闆,許姓女子看到朋友轉貼文章順手按讚,被老闆告加重誹謗。

檢方調查後不起訴,主要理由是按讚是臉書使用者的一種習慣,有時只是表示「我看到了」,不代表真的認同。衡量許女與服飾店老闆、員工素不相識,採信她按讚只是順手動作,並無誹謗之意。

在屏東執業的律師趙家光也強調,按讚有兩種意思,一種表示看過,另一種是認同看法,但不管那一種,不能侵害到他人。

有網友在臉書批評老闆不給員工放假,十多名網友按讚,老闆看到對員工及網友一併提告。

檢方開庭的時候,按讚網友異口同聲喊冤,表示按讚只表示「看過」,不是同意文章內容,檢察官採信網友解釋,同樣處分不起訴。

原名丁國琳的藝人丁于潔,六月間,也曾對按讚的網友提告;事情起因於有網友疑似看她演壞女人入戲太深,竟在丁的臉書上留言:「多注意你女兒的安全」,丁擔心女兒受到傷害嚇得報警,對留言者及兩名按讚的網友提告。

按讚的林姓女子表示,看完文章按讚是平常的習慣,沒有恐嚇之意;王姓網友強調自己是丁國琳的粉絲,以為留言是劇裡的對白,才會按讚。目前全案檢方仍在調查中。


【2012/8/13 聯合新聞網】

2012年12月16日 星期日

公然侮辱罪和毀謗罪的差別

毀謗相對的說是具體的,並且有事實問題的,比較像是栽贓到別人頭上,當事人如果覺得與事實不符,可能影響個人名譽,例如:你投票給他一定是有收賄賂!這樣就會有事實問題。

刑法妨害名譽罪
 (公然侮辱)
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
(毀謗)
 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
網路毀謗罪

只要在網路上謾罵內容中有「損害名譽」,並以各種方式給其他第三者得知,就已構成『毀謗罪』或稱為『網路毀謗罪』,依據刑法第三百十條;「意圖散佈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

要構成毀謗罪,必須有要有《毀謗性的言論內容》(defamations content)內容、文本舉凡文字、圖案、姿/手勢、相關推論,還要有可資辨識的毀謗對象,不一定要「指名道姓」,只要有外型描述、職稱、綽號、其他環境相關可辨識及可構成毀謗。甚至只改對象人姓名其中一字,只是看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,一旦告訴成立即視違法,而當雙方各執一詞時,關鍵在於「誰負責舉証」;另外將毀謗內容傳給他人,也是違法的。

網路毀謗如何報案:

1. 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比較有效率,提出告訴必須寫告訴狀,當然檢察官會把案件發交當地警察機關查這個帳號是誰在使用,你必須蒐集他毀謗侮辱你的文字,不過前提是那些文字構成犯罪。
2. 向當地警察機關查報案, 不過通常比較沒有效率, 所以還是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較有效率。
3. 網路報案, 不過仍須親自去當地警察機關查報案領三連單。(網路報案網頁)

2012年12月14日 星期五

臉書個人意見 施文儀不違法

http://nccwatch.org.tw/news/20121016/118811
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在臉書上質疑美國假免簽,並反對陸生納保,引發言論自由與行政紀律等爭議。政大公行系特聘教授江明修和政大公行系教授施能傑都認為,施文儀並未違反「公務員服務法」;不過,施能傑強調公務員對公共政策不能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,也不應公開批評政府既定政策,江明修則擔心造成寒蟬效應。

施能傑表示,施文儀臉書意見涉及憲法言論自由,即公務員是否能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。不過因涉及公共政策,公務員是不能享有充分的公開言論自由權。
對質疑美國免簽,施能傑指出,施文儀只是陳述他所認知的事實,且外交非他主管業務,而且臉書也非報紙投書,非公開發言,所以他是以公民身分進行私人討論。至於陸生納保,施文儀發表反對意見時,行政院尚未通過兩岸條例修正草案,尚未成為既定政策,而且陸生納保,也非他的主管業務,因此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。
不過,他說,施文儀畢竟是高階文官,身分敏感,即使是網路發言,仍可能被轉載造成困擾,就像氣象局預報中心主任鄭明典在臉書預測氣象惹議一樣,網路可能已是某些人認定的公開場合。
江明修表示,他不認為施文儀違反公務員服務法,最多只是時間點拿捏的問題。現在文官不僅只是消極的不作為,而是積極的不作為,如果採取限制作為,將使公務員更不敢對公共政策表達意見。
他認為,在臉書發表的只是個人意見,也非到處散布,如果長官仍認為不妥,乾脆下令禁止就好了。

2012年12月13日 星期四

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

壹、法條內容:
刑法第三
九條:「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
貳、構成要件
一、
客觀構成要件:
(一) 公然: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,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,但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
(二)
多數人:人數眾多,非經相當時間之分辨,難以計數者而言,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
(三)
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: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,方構成本罪。例如在公共場所,以粗鄙言語,向特定人辱罵
(四)
方式不限定:公然嘲弄或謾罵他人,不問以言語、文字或舉動,均可更成本罪,侮辱時也不以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
(五)
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實際受到損害,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。
(六)
單純對於他人不禮貌之行動或言詞,或是疏忽而不尊重他人,故與本罪之行為不相當;然而此些行為有時與侮辱行為不易區分,應就案情整體地判斷。判斷時應注意行為人之年齡、教育程度與職業等等,不能一概而論。例如指斥一般人欠缺法律常識,故與本罪行為不相當;惟若指斥律師欠缺法律常識,則可該當本罪之行為。
(七)
加重侮辱罪:若係使用強暴手段,則即構成本條第二項加重侮辱罪。此之強暴乃指
(八)
對於被害人施以不法腕力或體力,而加侮辱。例如當眾打耳光、以污水波人等等。
二、
主觀要件
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時,並不具損害他人名譽之意圖,且其公然侮辱行為也不損及他人之名譽,只要行為人具有公然侮辱故意,而為本罪之行為,即可構成本罪。
參、告訴乃論之罪
本法規定:「本章之罪,須告訴乃論」

2012年12月12日 星期三

【新聞】臉書按「讚」 被控告加重誹謗




一名女子在臉書(Facebook)按「讚」,竟然被控告加重誹謗!20歲的許菀容等十多人,看了網友朱志強貼文嘲諷他的老闆胡晶南,隨手按了一個「讚」,結果被胡男控告;板橋地檢署認定,在臉書按「讚」是臉書使用者的一種「本能」反應,作用不只是「贊同」,有時只是表現「看過」、「閱」,而且許女並沒有留言附和朱男所寫的內容,因此將她不起訴。
朱志強是賣潮T的「夠壞堂」員工,當時因高雄豪雨成災,他的住所離服飾店較遠,打電話向胡晶南(「夠壞堂」前負責人)請假被拒,於是在臉書上(暱稱「Tomato Ju」)貼文:「長年住在市區的人怎麼會瞭解淹水的痛苦,他對淹水的認知應該僅限於游泳池吧」諷刺胡男,許女和其他十多名網友按讚或留言,結果全被胡男控告。
此案仍在高雄地檢署偵辦中,許菀容住在新北市,被移至板橋地檢署偵辦,她表示和朱男並不熟,而且根本不認識胡男,其實不瞭解兩人的糾紛,也不記得為什麼會按了「讚」。檢方認定,臉書的「讚」是預設功能,使用者可用來表達關心、認同或只是「閱」,許女並未留言附和內容,難以認定有破壞胡男名譽的犯意,不予起訴。

中華民國刑法310條-誹謗

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earchContent.aspx?pc=C0000001&k1=%e8%aa%b9%e8%ac%97&k2=&k3=&k4=
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
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
關者,不在此限。

2012年12月3日 星期一

Facebook「讚」不「讚」That is a question

高中生阿明是個臉書FaceBook的重度使用者,平日閒來無事就喜歡掛在臉書上 關心朋友們的動態並對其中有興趣的動態做出回應。而阿明有個好朋友青樹, 是個衝動且富有正義感的人,有天青樹懷疑班上同學月花似乎在超商買的時候 偷偷偷了東西,於是就將這件事情貼上臉書的動態,指名道姓的直指月花偷東 西。愛用臉書的阿明看到這則朋友發的動態,二話不說就按了讚,而這則動態 在不久之後就被月花看到了,月花認為自己並沒有偷東西,對於青樹的言論以 及按讚的阿明非常的不滿,誓言要他們付出代價,於是一狀告上了法院..。 2. 你覺得阿明的行為正確嗎?你認為阿明是否有罪呢(請盡量提出你的假設, 依照你的假設進行之後的論述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