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12月12日 星期三

中華民國刑法310條-誹謗

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earchContent.aspx?pc=C0000001&k1=%e8%aa%b9%e8%ac%97&k2=&k3=&k4=
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
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
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
關者,不在此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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